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防止少数人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和滥用。
而且,从我国目前立法实践看,《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因而不得不采取其他途径和方法去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行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装备条件、技术手段、侦查策略、侦查人员的素质便提出更高的要求,侦查机关破案就要加大投入,增加成本。特别是毒品案件,大宗的毒品交易往往采取单线联系、人货分离的贩运方式,即便是抓获了运毒者,由于沉默权的存在,也难以从其口中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使得这类案件的人难审、证难取的特点更加突出。但是,现实的侦查实践则是以实体真实的发现为主要价值目标的,在整个侦查程序运作过程中,也是以是否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为判断标准的,这一点是与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密切相关的。即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过分追求犯罪控制目标,且几乎达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
(6)业务素质没有完全达标。反对者认为,沉默权入法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VOM模式的支持者经常宣称VOM模式在司法制度中最大限度地注入了人性化因素,因为其不直接惩罚犯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罪犯与被害人的冲突,尽可能地使对方满意的解决问题的制度。
[34][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册),毕小青、孙世彦主译,夏勇审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6页。[25]这样的难题就可以通过在当事人、法庭、与恢复性司法机构之间签订保密协议来解决。此时当事人就可能会联系工会,请求他们支持自己的立场,向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第9条明确规定,当某块土地是教会持有还是俗人领有出现争议时,应当在当地骑士和自由人中选出12名自由人作为陪审团成员,由他们对争议土地作出裁决。
非专业人士的介入为作出判决注入了现实主义的因素和公众的价值观,从而使得法律和法律程序不再那么神秘。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员一般是由基层议会选举或者由联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任命的。
如在著名的美国诉微软公司案的一审中,法官要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Lawfence Lessig教授提供法庭之友陈述,说明反垄断法如何适用于软件产品。此外,非专业人士还被认为更易于接近,更灵活,那么严苛无情,而且他们的推理建立在理性、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之上。第二,公开审判不仅包括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包括向社会民众以及新闻媒体公开。因案情简单,加上审理程序不严格,治安法官审理的案件往往从收案到结案只需要几天的时间,非常迅速。
[33]第三,公开审判不仅要求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而且要求法庭成员公开。他们到法庭来的目的不是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是根据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作出裁判。带薪治安法官可以单独审理案件。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美国的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中有法庭之友介入,仅在1998年至1999年一年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收到法庭之友陈述的案件比例就高达95%,由此可见公众对该项制度运用之频繁。
值得说明的是,获得公开审判既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公众所享有的一项权利。1.陪审制的表现形式(1)陪审团制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之后,为了加强自己的封建统治,将邻里陪审团制度引入英格兰。
在北美,三分之二的VOM模式是采用面对面方式进行的。如今,治安法官可以受理严重的交通肇事致死、几乎所有严重的伤害行为、大多数性犯罪、夜盗罪、欺诈罪、纵火罪、所有毒品犯罪、伪证罪、赌博罪以及大多数枪击行为。
最后,法院接受了法庭之友的请求,刑法法理从此而改变。二是为一些非营利性组织、大公司、法学院教授等对正在诉讼中的案件感兴趣,主动要求法院允许其提交陈述。公开审判制度就是这一经验的体现。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11]王运生、严军兴著:《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通过分流案件减少刑事司法制度的压力,降低成本。
[6]治安法官制度起源于英国,后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有适用。第四,法庭上的作用,陪审团成员坐在专设的陪审团席位上,庭审中只能静坐,不能发问。
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如果部分公众有此希望,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必须提供公众出席旁听的可能性。
[21]参与和解的罪犯通常是想对其罪行承担直接责任,偿还被害人,对其所造成的伤害向被害人道歉等。陪审团制度是英国最著特色的诉讼制度之一,但一般认为陪审团审判并非英国土生土长的一项制度,而是从欧洲大陆的陪审制度中逐渐演变而成的。
普遍而言,非专业的参与者拥有取自法院当地社会环境的非正式的经验知识。在英国,治安法官通常由当地社会具有很高声望的中上层人士担任,有带薪和不带薪两种。如在美国,适用于起诉前的VOM项目通常是作为起诉的一项分流措施。国家窃取了冲突的传统刑事司法是以国家垄断刑罚权为表征的,不论在对抗式诉讼中,还是在辩诉交易等合作机制中,国家在刑事司法中占据垄断地位,社会力量几乎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适用的案件对象与性质有所不同。这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
起诉人更喜欢把案件送到治安法院,在这里,程序更为简便,定罪率也要高得多。对于没有机会行使审判权的公民,如果公民发现了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与本案的处理有一定的关系等情形,若能够赋予其参与法院审判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助于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
治安法官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得以分享职业法官的审判权,这样裁判本身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融入了民众的经验、知识、观念,实现了法院裁判与民意的融合,因而能够实现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之间的缓解。[5]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格兰王室法院开始将审判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当中,刑事审判改用小陪审团来审判。
法庭之友制度在这方面的积极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有关民众对本案处理的某些观点带到了法庭中来,供法官作出裁判时参考,这样其实际上将民主精神贯彻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来,避免了司法权运作的官僚化。罪犯必须参加刑事和解过程,这一要求是VOM模式区别于其他和解模式的显著特征之一。确立保密原则是因为和解要求当事人详细交换各自的情况,这就会面临某些风险,比如和解信息可能会在以后的诉讼中被恶意滥用,律师也可能会从和解程序中了解到未解决的问题中而获益等。1941年11月25日的法律赋予职业法官以定罪权,与陪审团一起评议决定定罪问题。
增强审判的公正性,包括审判程序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增强裁判过程与结果的可接受性,使得公众对法院裁判满意,当然能够化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1215年英国教皇英诺森三世审时度势,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会上废止了通行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明裁判。
虽然治安法院开庭时必须有一位精通法律业务的司法书记官、助理或者法庭书记官为治安法官提供程序、法律、先例和量刑的咨询和建议,但决定权在治安法官。在这里,只有大约5%的判决是由专业法官作出的,绝大多数案件由非专业法官裁决。
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年过70岁的人可以免除担任陪审员的义务。奥德·LJ在其《200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院评论》中指出治安法官对于非专业人士参与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这一点不应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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